清朝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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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作为一个统治广阔领土和众多民族的王朝,以“因時順地、變通斟酌[1]”的思想来设计地方行政制度。对于东北故地,设立驻防将军分管,辅以郡县制;对于汉地,明朝遗留的两京十三省被改造为十八省;对于蒙古,原有的千户、万户等单位被重新组织为盟、旗;对于新疆,主要沿用和改造了原有的伯克制,并派遣驻扎大臣带兵坐镇;对于西藏,则基本保留原有的宗、谿等行政单位。
晚清官員、學者屠寄所著并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经清朝政府审定发行的《中国地理教科书》的“中国总论”一节中将清朝中国总分为五大区:内地(京畿及十八省)、关东(三省)、西域(新疆省)、北藩(内外蒙古)、西藩(青海西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