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炳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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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炳興(1939年5月5日—1970年5月30日),中華民國 台灣省臺中市大里人,畢業於臺中一中,陸軍軍官學校第33期學生,基督教徒。因參與臺灣獨立運動入獄,後因策畫與其他政治犯共同劫械越獄(許多獄中政治犯與支持者稱為「起義」)、並聯合獄外人士武裝革命推翻中華民國政府而再次遭逮捕,判處死刑,總統蔣中正誤以為他的刑事處分為「移送綠島」,親自批示槍決,而中華民國國防部早於蔣中正批示前作出已核准6名被告之覆判判決,並未照批示而改變原判決[1],是為「泰源事件」。這是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第一件已達付諸行動階段的武裝革命,也是臺灣戰後時期繼1958年海軍士官學校校友臺獨案、1958年黃埔軍校臺籍校友臺獨案、1961年「蘇東啟案」等大小案件後再一次計畫以武力號召臺灣獨立的事件。[2][3][4][5][6]
事实速览 江炳興, 出生 ...
江炳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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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一中時期的江炳興 | |
出生 | (1939-05-05)1939年5月5日 日治臺灣臺中州大里庄 |
逝世 | 1970年5月30日(1970歲—05—30)(31歲)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縣新店鎮安坑刑場 |
国籍 | 大日本帝国(1939-1945) 中華民國(1945-1970) |
母校 | 臺中一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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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炳興被資深臺灣獨立運動人士史明等讚為「革命烈士」[7]、「建國烈士」[8]或「泰源烈士」[9]等。由台灣文史政治學界以紀念為台灣付出、犧牲生命的義人為宗旨的「台灣英雄館」即將其列入。[10]參與白色恐怖受難者口述訪談的黨外文史工作者林世煜則將其譽為「自高中時代就決死志,歷十數年不動搖的人格者。」[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