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決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民族自決,又譯國族自決,為一個地區之民族或國族實施自決的權利。這個權利稱為民族自決權,而其所依据的原则,称为民族自决原则。这一理论由1918年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首先提出[1]。随后苏俄领导人弗拉基米尔·列宁在其著作《论民族自决权》也提到了民族自决[2]。
民族自決,又譯國族自決,為一個地區之民族或國族實施自決的權利。這個權利稱為民族自決權,而其所依据的原则,称为民族自决原则。这一理论由1918年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首先提出[1]。随后苏俄领导人弗拉基米尔·列宁在其著作《论民族自决权》也提到了民族自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