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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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是宋代《营造法式》中建筑构件的长度的标准。《营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一》开章明义:“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1]。宋代官式建筑所用的木材规格,按木材横断面的大小,分为八个等级,一等最高,八等最低。《营造法式》规定,木材的广度和厚度之比一律是3:2。简单说,宋代有八等木材。
《营造法式》规定,以每种规格木材本身的的广度作为长度的度量模数,就叫1材,又将1材的高度均分为15份,1材的宽度分为10份,每份为“1分”°(读如“份”)[2]。1材、1分°的实际尺寸,随不同等级的木材的广度按比例增减。例如一等木材的广度=1材=9寸=90分,除15=6分≅1分°;而六等木材的“材”=6寸,六等木材的1分°就按比例缩小成为4分了。
“材”是宋代木材长度度量的基础(“以材为祖”),分°就是从材派生出来的。重要的木构件(如斗拱、樑、柱等)的长、宽、厚,必须用“材、分°”标明,不得用“寸、分”标明。用“材、分°”模数制标明的建筑构件,灵活性大,一套图样可用于一等材构件,也可以按比例缩小,用于二至八等材构件,只需一套“材、分°”模数;如果用“寸、分”来表示,从一等材构件到八等材构件,就须要八套尺寸了。宋代建筑,已经发展得十分复杂,以一座四等三开间的殿堂为例,斗拱、昂、梁柱、枋额等等,共有二千多构件[3],而且环环相扣,需要大量的构件图样;好在这套构件图样的“材分°”模数,可以套用用于一等材料建筑的十一开大殿,二等材建造的第二等建筑,以至用在第八等的小亭子,无需八套不同的数字了。
宋代官式建筑用木材的八等规格和相应的材、分°,列表如下[4]:
木材等级 | 广度(寸)=1材 | 厚度(寸) | 每分°=分 | 建筑类别 |
---|---|---|---|---|
一等 | 9 | 6 | 6 | 九至十一开间的大殿 |
二等 | 8.25 | 5.5 | 5.5 | 五至七开间的殿堂 |
三等 | 7.5 | 5 | 5 | 三至五开间殿、七开间堂 |
四等 | 7.2 | 4.8 | 4.8 | 三开间的殿、五开间的厅堂 |
五等 | 6.6 | 4.4 | 4.4 | 小三开间殿、大三开间厅堂 |
六等 | 6 | 4 | 4 | 亭榭、小厅堂 |
七等 | 5.25 | 3.5 | 3.5 | 亭榭、小殿 |
八等 | 4.5 | 3 | 3 | 小亭榭、藻井 |
材、分°模数制多用于大木作中复杂而又环环相扣的部件,如斗拱、樑、柱等:
- 《营造法式》规定:栌斗皆是三十二分°,若在角柱上,则是三十六分°[5]。一等角柱栌斗长度=36*6分=21.6寸,二等角柱栌斗长度=36*5.5寸=19.8寸;余类推。
- 《营造法式》规定:“华栱于底面开口,深五分°,广二十分°”[6]
- 《营造法式》规定:“瓜子栱长六十二分°”[7]。一等瓜子拱长度合62*6分=37.2寸,二等瓜子拱长度=62*5.5分=34.1寸;余类推。
- 《营造法式》规定:“大角梁﹐廣二十八分°”[8]。
其他单纯的木构件,仍用尺、寸标明,而不用材、栔、分°模数制,如“日月版长四寸,广一寸二分”[9]。
“材分°”模数制并非始于宋代,梁思成考察唐代、辽代建筑遗物,发现其斗拱的广度、宽度和广宽比,和《营造法式》中的木材规格十分接近,认为在唐代已经“以材为祖”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