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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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基于苏联法律建立了该国自己的司法制度[1]。此系统包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央裁判所、道(特别市)级裁判所、地方人民裁判所和特别裁判所。
中央裁判所是最高法院,其法官由最高人民会议任命。根据《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中央裁判所向最高人民会议负责,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则规定法官若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将承担法律责任。 [1]
朝鲜的“裁判所”在中文语境中又译为“法院”,各级裁判所相应地被称为“中央法院”、道(特别市)级“法院”、郡级地方“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