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
對進行性行為之同意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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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合意表示性行為的參與者接受彼此的行為,是合意性行為的前提。沒有得到当事人同意而與其進行性行為的情況可視為強姦或性侵犯[1][2]。在20世紀80年代後期,洛伊絲·皮諾這名學者表示社會的性態(sexuality)必須邁向更具溝通性的模式,使得同意更為明確清晰、更具有層次及客觀;這令同意的內涵比起「同意就是同意」或「不同意就是不同意」更為複雜[3]。許多大學都開展了有關「同意」這件事的活動。相關活動和口號能有效地提高校園內對性侵犯等問題的關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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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同意是指……在沒有利用信任、權力或權威,或受到強迫、威脅的情況下,對參與性行為的自主同意」[5]。同意可在任何時間撤銷[6]。
自20世紀90年代後期起,便不斷有人提出多種新的同意模式。當中又以「同意就是同意」等肯定式同意的發展為快速,比如霍尔對肯定式同意的定義:「對他人做了或提出了什麼的自主同意;性的許諾;不論在意見還是情感上都對該段性关系表示同意」[6]。希克曼和穆赫哈德共同指出同意應為「對進行性行為的積極意願之口頭或非口頭交流」[7]。在部分情況下,肯定式同意會因某些根本原因而不被視為有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