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里鄉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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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里、鄉、澚、坊,是臺灣明鄭時期至日治初期的基層行政區劃單位。「堡」最初稱「保」,後來因為保甲制度出現,為了避免跟保甲制度的「保」混淆,而將原本的保改名「堡」。清朝時鄉為堡里之上的區劃單位,僅恆春縣、臺東直隸州有設置,到日治時期鄉降為與堡、里、澚同級;而堡、里、澚、坊則為縣、廳下的基層區劃單位,其下一級則為自然村等級的街、庄、社、鄉(此鄉與上述的鄉不同,臺語發音也不同),堡、里、鄉、澚、坊面積從小至與今之鄉鎮市區差不多大小甚至更小,到大至今之縣一半大小的都有。而「坊」只存在於臺南城中,且日治初期即廢除,因此往往略過不提。[1]堡、里、鄉、澚在日治初期仍然沿用,1901年廢縣改置二十廳之際,改用支廳、區作為廳與街、庄、社、鄉之間的行政區劃單位,但堡、里、鄉、澚仍普遍使用於地籍、戶籍、門牌號碼等場合,直到1920年廢廳、支廳改置州、郡之際始全面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