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指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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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指定法官(英語:Designated National Security Law Judges)是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進一步任命的現任裁判官或法官,負責處理香港和香港以外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1]。未經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不得審理這些案件或進行相關司法程序。
國安法指定法官(英語:Designated National Security Law Judges)是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進一步任命的現任裁判官或法官,負責處理香港和香港以外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1]。未經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不得審理這些案件或進行相關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