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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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人類罪[1][2]或反人类罪,旧译违反人道罪[3],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而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人體試驗、致病針劑實驗、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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