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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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英語: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法語:La Charte canadienn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也被簡稱為權利與自由憲章或憲章)是由加拿大憲法確立的一個權利法案。它是《1982年憲法法令》的第一部分。憲章保證了加拿大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在加拿大內每個人的民權,包括各個方面和各級政府的政策和行為。它的設計旨在通過一系列體現這些權利的原則來團結加拿大人。憲章於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簽署成為法律。
在憲章之前,有1960年制定的《加拿大人權法案》。然而,人權法案只是一個聯邦法規,而不是一個憲法性文件。作為聯邦法規,它範圍有限,很容易被議會修改,也不能適用到省級的法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對此法案的解釋也十分狹義[1] 。《加拿大人權利法案》的相對低效性促使很多人行動起來以增加加拿大對權利保護的力度。此外,二戰後出現的人權和自由運動也試圖鞏固世界人權宣言中所闡述的人權原則[2]。經過總理皮埃尔·特鲁多的努力,1982年,作為對加拿大國會請求的回應,英國議會正式將憲章頒布為《1982年加拿大法令》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