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匪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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剿匪總司令部,簡稱剿總,是以蔣中正為首的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在中國共產黨活動地區對其進行軍事圍剿的跨地區、跨建制之高權限軍事單位,通常作為第一線指揮机关。主要分为四大系统,东北、华北、徐州以及华中。大體而言,一個剿總下轄若干兵團、警備司令部、綏靖公署、戰區以及綏靖區等,層級大體與軍政長官公署平行,但在軍事戰鬥中,指揮層級往往比軍政長官公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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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之前,第一次国共内战期间,國民政府在各地設立一連串軍事機關,针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苏区中国工农红军進行圍剿,後因西安事變與抗日戰爭爆发,這些軍事機關在抗戰期間很多都轉為對日軍作戰單位。抗戰開始時,國民革命軍的指揮機構是按「總部-戰區-集團(兵團,路)-軍-師-旅-團」,共7級才到戰術單位;1940年後簡化為「總部-戰區-集團軍-軍-師-團」,6級指揮機構。提升部隊作戰指揮能力。
1945年後,國民政府接收日本佔領區,展開與中國共產黨對決的準備,在各地成立許多政府機構。作為中央政府代表官署、掌握地方軍、政權的單位稱之為「国民政府主席行辕」,設主任為最高統帥代表,是政治、軍事整合的機構。作為跨省區軍事區域的指揮單位則為軍政長官公署,直接指揮責任區的作戰任務,是跨省區的軍事機關,其中較著名且維持較久的就是東南軍政長官公署。訓政時期,若直接由軍事委員會指導的單位則稱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行營是策劃、部署、指揮的前進基地,它的設置常因軍事行動的需要而變更,例如早期第二次、第三次剿共就是由南昌行營所策劃。抗戰結束後,軍事委員會改組為中華民國國防部,多數行營都改為行轅、軍政長官公署、或軍事針對性更強的剿匪總司令部,集團軍編制則改為綏靖區。「綏靖主任公署」則是省級(戰區級)軍事機構,綏靖主任對於所轄區域黨政要務有便宜處置權。「綏靖公署」初設於1931年11月,最早設立的是駐贛、駐豫、駐鄂綏靖公署。到1937年6月,先後設立了駐贛、駐豫、駐鄂、北平、太原、廣州、南寧、駐閩、貴州、冀察、豫皖、滇黔川康、甘肅、西安、江蘇等「綏靖公署」。其中,駐贛、北平、甘肅、西安「綏靖公署」設立不久便撤銷。因此二戰结束之後的指揮機構理想中應擴編為「總部-行轅(軍政長官公署、剿總)-綏靖公署(戰區)-綏靖區-兵團/整編軍-軍(整編師)-師(整編旅)-團」[1]:17,共8級。
1948年8月21日行政院令正式公佈《剿匪总司令部政务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剿匪总司令部得斟酌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准设置政务委员会。政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剿匪总司令兼任;委员十至十四人,简任,并由行政院就中指定三人为常务委员。其任务为监督并指导辖区内有关军事之政务,考核奖惩辖区内的行政官吏。委员会内部设政务处、经济处、教育文化处、土地处,以办理所属事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视导专员五至七人,处长四人,处员二十至三十人,办事员六至十人,并得酌用雇员八至十人。
下文中各剿匪總司令部戰鬥序列,因當年部隊調動、整編、撤銷、殲滅頻繁,加上戰後國軍整編與內戰同時進行,新舊制度交替之間,制度、稱呼與番號混亂,故內容並不完整全面,大體是以三大會戰前夕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