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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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2]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国大陆)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3][4]。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港澳地區事務另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5]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事实速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別名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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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
施行日期 | 1992年9月18日 |
修正次數 | 21 |
最新修正 | 2022年6月8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大陸委員會 |
目 | 基本法規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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