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長
中華民國司法院首長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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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長,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的首長,並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審判長(相當於美国首席大法官),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院長的任期最長可達八年),[1]先得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為確保法官超然於黨派及保持司法獨立,自1999年起的院長及副院長均為無黨籍。但實際上,大法官、院長及副院長的提名和任命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操作,現任院長為許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