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1954年中华民国和美国的一个条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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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稱《中美互防條約》[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称之为“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在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國際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根據條約第十條規定,該條約無限期有效,但若一國向對方提出終止通告,則該條約會在該通告發出時刻的整1年後失效。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台灣時間1980年1月1日終止[2]:398。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並且沿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部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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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類型 ...
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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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在台灣的通用標誌之一 | |
類型 | 軍事協定 |
簽署日 | 1954年12月2日 |
簽署地點 | 美国华盛顿特区 |
生效日 | 1955年3月3日 |
失效日 | 1980年1月1日 |
締約方 | 中華民國 美国 |
引文 | 11 U.S.T. 1632; T.I.A.S. No. 4509 |
語言 | 英语 汉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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