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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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簡稱中共党代会、全国人大会议,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的章程,选举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目前,中国共产党只在1955年、1985年召开过全国代表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