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指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其在1975年颁布,故称其为“七五宪法”或“1975年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三十条。[1][2]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指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其在1975年颁布,故称其为“七五宪法”或“1975年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三十条。[1][2]